汇算清缴实用干货:收入确认中的重点难点解析

来源: 高顿 2019-01-04
汇算清缴很快要开始了,许多公司已在如火如荼的准备中。汇算清缴说白了就是纳税企业平时先预缴,自然年过完之后再“算总账”多退少补。“算总账”就是汇算清缴上年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而要汇算清缴上年全年的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就要弄清楚企业的收入,哪些收入列入汇算清缴的范围,哪些是免税的部分,哪些是减除不征税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但是很多财务人员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收入性质的预收账款该怎么计算?视同销售该怎么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算不算捐赠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财务人员,本篇内容将着重介绍汇算清缴收入确认中的重点难点。
1、收入性质的预收账款
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可能产生“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部分预收账款
应确认为会计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而忽略该事项的纳税调整,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
借:应收账款
贷:递延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前开
票)
转作收入:
借:递延损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A 1050表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
在实际的汇算清缴过程中,许多企业对于用于代替应付职工薪酬的企业自有产品没有纳入当期的应税收入,后期需进行应纳税调增。
3、商业企业买一赠一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
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不征税收入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各类的补助收入,在会计核算当中需要按照政府补助的具体规则区分政府补助是收益性还是资产性,计入当前损益还是延期损益。企业会计处理部门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处理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收入问题,这样一来就可以确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准确调整。具体来说政府对于企业的补助有四中不需要计入征税收入当中: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财政拨款,企业可以凭财政拨款的具体单子在当年申请税务部门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形式,这可以凭相关的文件在缴纳税费时申请调整;
三、其他类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条件,可以进行税收调整;
四、明确规定不征收税收的明细,包括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不记入征税收入当中,在计算应缴所得税问题时可以从收入总额当中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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