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调整项目中的关键点和重点内容是什么?(附20多项新政整理)

来源: 高顿 2017-04-05
汇算清缴调整项目中的关键点和重点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就来听听高顿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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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文件已经陆续下发,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从总的情况来看,因为金税三期上线,申报方式有所调整;2016年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通用且有重大影响的并不是特别多,从年度纳税申报表方面来看,虽然有变化,但变化不大。和往年相比,今年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和往年基本一致。
但是纳税人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并不能掉以轻心。2016年,国税总局在全国开始推行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金税三期在全国正式上线,税务部门的风险监控日益加强,能力和手段都有了质的飞跃,汇算清缴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成为各地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要的工作,企业对此必须重视。
另外,2016年5月1日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带来了深刻影响。
首先政策方面,今年的汇算清缴总共有20多个新政策,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9类是相对比较重要或适用面较广的政策。包括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80号)、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42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81号)、修订2个所得税规范文件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88号)、深港通税收政策(财税[2016]127号)等。
第二类是比较小众适应面比较窄的政策,包括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财税[2016]1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财税[2016]8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财税[2016]98号)、公益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45号)、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财税[2016]100号)、银行存款保险费扣除政策(财税[2016]106号)、保险公司准备金扣除政策(财税[2016]114号)等,这些政策,涉及到的企业需要关注,其他企业了解一下即可。
第三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税总函[2016]74号)、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4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财税[2016]12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和总局公告2016年62号)、铁路债券利息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30号)、伤残人员用品生产企业免税政策(财税[2016]111号)、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财税[2016]125号)等。另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16年正式实施,相关文件纳税人也应当关注(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以及税总函[2016]685号、税总所便函〔2017〕5号)。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提示如下几个方面,*9、营改增对汇算清缴的影响,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的文件,需要企业加强对营改增知识的学习。第二、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明确公益性捐赠扣除可以结转三年,但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有待发布。第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申报表有了变化,请大家关注税总所便函[2017]5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四、对跨国企业和有大额关联交易的企业,需要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变化,具体请留意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高顿网校会计实操考试倾力打造有史以来最实用会计实操考试笔记,只需花费几秒钟的时间即可免费索取,点击免费索取>>>
 
其次,今年汇算清缴的难点,有这么几个方面:
*9个难点是对一些新出台的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把握。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例如2016年实施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等,规定较为复杂,完全掌握这些政策有一定难度。
第二个难点在于填写一些比较特殊的报表,这些申报表并不在年度申报表体系内,企业可能不熟悉,但涉及到的企业必须在汇算清缴时填报,譬如《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总局公告2015年48号)、《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总局公告2015年40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总局公告2015年33号)等。
第三个难点就是传统的一些高难度事项,譬如企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加速折旧、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跨年度结转等事项,这些事项本身和相应的税收规定都比较复杂,企业不大容易掌握,而上述这些事项又往往是税务部门监控的重点。
第四个难点就是营改增对汇算清缴的影响。对2016年实施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企业来说,首先应当关注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的影响,包括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增值税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报表等的影响;其次应当关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折让折扣等方面的差异;第三应当关注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影响;第四应当关注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各种新规定,避免税前扣除出现发票方面的问题;第五应当注意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施前后税务处理的差异。
再者,在政策不断的更新下,很多企业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面前都犯了难。但其实只要掌握和厘清下面这几个点,就能更好地使用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最核心的问题,我觉得,在判断一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关注点:
*9、掌握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是税前扣除本质性的东西,一些有明确扣除标准的费用,企业往往不难判断,但对一些缺乏明确规定似是而非的项目,我们往往需要根据原则来加以判断。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大致有如下几条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确实已经实际发生,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也是真实有效的。
(2)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3)相关性原则。有关支出应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发生的支出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
(4)合理性原则。有关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惯例。
(5)确定性原则。有关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或有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6)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此外,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7)权责发生制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二、掌握常见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文件,有很多针对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企业掌握了这些规定,支出项目能否扣除、怎么扣除就非常清晰。这些规定又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一是可以全额一次性扣除的,如财产保险、租赁费等;
二是需要分期摊销扣除的,如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三是有明确的限制标准的(包括结转扣除标准),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四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税收滞纳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第三、掌握税前扣除对凭证的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其他有效扣除凭证。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最重要的一种,但并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能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的证据之一,但并不是*10的证据,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明成本发生的证据,实践中存在很多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情形,如工资薪金、借款利息支出等。另一方面,取得了发票也有可能不能扣除,例如取得属于个人消费或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或取得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发票等。
熟悉一些常见的特殊扣除规定。如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又如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的规定,在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还有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也可以加计扣除,等等。
接着,在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方面,企业要认识到:
金税三期工程全面推广到位,将导致税收管理模式发生重大转变,金三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来说是如虎添翼。首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掌握的海量数据,税务部门对风险的及时感知和精确定位能力大幅度提高,从而可以实施快速出击和精准打击。其次,各地税务部门原有的风险监控平台将与总局的金税三期决策2包融合,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充和完善,监控范围更全面,发现问题的概率更大。第三,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将持续不断深化应用,各地税务部门建立的数据应用分析团队也将使税务部门的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
在税务稽查方面,首先,2016年总局制发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完成包括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含异常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双名录库”建设,以此为基础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次,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稽查,各地税务机关共享涉案信息,实现了共同管辖案源联合稽查全覆盖。第三,建立税警协作联络机制,坐实公安派驻联络机制,健全省级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加快推进地市级联络机制建设。第四,提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质量,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工作,协调34个联合惩戒部门,促进28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力度,对虚开发票、骗税、造假账恶意偷逃税的涉税违法犯罪团伙,一律列入“黑名单”,与多部门联合惩戒,重拳打击。第五,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全面梳理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法律依据等,形成完整闭合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税务稽查规范的出台,将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效率化,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的稽查指向将更加精准,打击力度将更加强大。第六、推进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优化金税三期工程稽查模块功能。进一步强化稽查大数据挖掘应用,重点推进稽查选案大数据分析机制,切实提高稽查精准度,实现精准制导、定向打击。
然后,在今年的汇算清缴中会有一些企业的任务比以往更艰巨,因为:
首先,2016年实施营改增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和一些生活服务业企业,将面对营改增之后的*9次汇算清缴,他们无疑需要承担比其他企业更大的压力。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企本身有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营改增对房企影响很大,再加上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也有重大影响,三税合一,房企的压力可想而知。
第三,跨国企业和有大额关联交易的企业,可能需要填写和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于表格数量从9张增加到了22张,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企业任务比往年艰巨。
第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政策变化,相比往年压力有所增加。
最后,我想对今年参与汇算清缴的财务人员说:
*9、掌握2016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本企业适用的政策,包括地方税务部门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性的解答和程序性规定。同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营改增政策的全方位学习,掌握企业所得税常见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熟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结构以及和税收政策的对应关系,熟悉年度纳税申报软件的操作,做好各种备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二、重视税务部门特别关注的高风险项目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包括税收优惠、跨年度事项、资产损失、不征税收入、股权转让、政策性搬迁、特殊重组、亏损弥补、汇总纳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事项,掌握上述事项的税收政策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熟悉上述事项相关申报表的填写技巧。
最后,高顿小编在这里想说的是:要做到上述两点,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从学习的渠道来看,税务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在汇算清缴期间都会组织大量针对性的培训,各类官办和非官办的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也有相当丰富的学习资源,企业也可以购买一些汇算清缴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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