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具体定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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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不过,作为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1.关于总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2.关于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3.关于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解聘程序相同。
  4.关于总会计师的职责。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关于总会计师的权限。《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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