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会计咨询网:举例说明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平凉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举例说明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收上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买两项行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本文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方式为例,说明企业发生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收和会计上如何处理。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1月将一栋已开发的办公楼销售给某银行,售价为500万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该办公楼的建筑成本为450万元。合同规定,2010年1月,房地产公司将该办公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万元。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公司将房产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应支付利息6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对售出的办公楼仍可以实施控制,这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因此,房地产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销售办公楼时,借记“银行存款”5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某银行”500万元。此项业务中,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因发生房产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其计算结果为:应缴营业税250000元(5000000×5%);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500元(250000×7%);应缴教育费附加7500元(250000×3%)。假设以3%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万元(5000000×3%)。上述合计税费425000元,因此,会计账务处理中,还要借记“固定资产———办公楼”42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425000元。
  (2)2007年~2009年每年年末预计利息费用20万元时,借记“财务费用”2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某银行”
  20万元。
  (3)2010年1月房地产公司回购办公楼时,借记“应付账款——某银行”56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60万元。
  上述售后回购交易中,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呢?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所得税的计算中,应分解为销售和购置两项行为进行处理,即在2007年纳税申报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销售成本4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5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此调增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是调整2007年~2009年的财务费用。因房地产公司销售房产后,其购进价格与售价的价差尚未体现,税收上不确认尚未发生的20万元财务费用,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三年合计60万元。此调增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调整购入房产的计税成本。2010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购房产时,由于购进价值为560万元,因此税收上确认该项房产的计税成本为560万元。而此时会计上因未结转销售,会计成本为492.5万元。两者差异为67.5万元,与前面累计调增额相等,随着差异的折旧摊销,会计上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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