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会计咨询网:收入中“日常活动”的标准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金昌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收入中“日常活动”的标准分析等内容总结如下: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就是说,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等其他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因为:
  *9,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所得来源也趋于多样化、不规则化。例如,企业除了一般的生产经营收入外,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性投资所得,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而获得的所得等等,这些收入都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果这些收入都不计入收入总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源流失,也会使税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第二,对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有损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偶然所得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税能力,对于两个收入数额相同的人,对一企业因是取得日常活动收入而多课税,而对另一企业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同时,对于由于有临时或不规则收入而有较多所得的企业,如果课征和所得少的企业同量的税收,这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这样会损害税制公平,减弱所得税的调节机能。
  第三,仅对日常活动收入征税,不符合“扩大税基”的税制改革方向。从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采用的应税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对临时、偶然所得征税,征税所得范围广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S———H———S所得概念”,只对日常活动收入、连续性所得征税是一种遵循“周期说”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从理论上的所得源泉说向资产增加说的推移一般是常见的。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本着扩大税基的方向,我们已不再固守“周期说”的应税所得概念。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企业所得税都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应税所得都不应仅限于连续性所得,即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应是应税所得。例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会计上不构成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转让财产收入。再如,企业的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都不一定符合“日常活动”标准,但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高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