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会计咨询网: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9,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4%)×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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