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会计咨询网:存货新旧准则的变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乌鲁木齐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存货新旧准则的变化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总体结构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与其同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适用范围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而新存货准则*9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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