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会计咨询网:或有事项的财税处理差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通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或有事项的财税处理差异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概念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是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征:*9,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即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比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不属于或有事项。第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比如,债务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到期是否承担和履行连带责任,要根据债务到期时被担保方能否按时还款加以确定。这一事项的结果在担保协议达成时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比如,债务担保事项只有在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时企业(担保方)才履行连带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专门提及或有事项的概念,但是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或有事项,都会涉及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对此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预计负债
  在会计处理上,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a1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a1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a1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a1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a1估计数;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计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还没有实际发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所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计提的预计负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这些方面的支出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扣除。
  三、亏损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内容,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本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亏损合同,虽然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而发生亏损,但目前尚未形成扣除项目,所以该预计负债不属于真正的亏损,不允许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亏损合同形成实际亏损,才允许确认。
  四、重组义务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计划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等而确定的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执行重组时而发生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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