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会计咨询网: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财税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抚州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财税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一种方法。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时,应分别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在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调整的方法应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区别处理。
  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以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留存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核算方法的转换,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企业应将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作纳税调整。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计税成本+本期追加投资计税成本-本期处置股权的计税成本
  其中,处置股权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计税成本×本期处置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处置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
  初始投资计税成本及追加投资计税成本均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付出的全部代价。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还应包括为该项投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调研费用及其他投资费用。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即为以后期间处置(转让或清算)该项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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