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会计资格考试网: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例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株洲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公布相关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例分析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之别
  新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新准则与原投资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主要变化有:
  1.初始计量中的情况多元化。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分别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后续计量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既扩大又缩小了成本法适用范围。说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说缩小了适用范围,是因为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一律采用成本法,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成本法。
  3.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例处理
  兴业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该公司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
  1.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房产和旧设备向振华公司投资(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占振华公司60%的股权,投资时振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4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该房产的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旧设备的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
  2.接上面1,假如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房产和旧设备向振华公司投资(二者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占振华公司60%的股权。其余情况相同。
  3.兴业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三和公司的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兴业公司和三和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兴业公司以自产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三和公司股权。兴业公司投出存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200万元,兴业公司占三和公司70%的股权。
  4.接上面3,如果兴业公司与三和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占三和公司70%的股权,投资时三和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其余情况相同。
  案例解析:
  1.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累计折旧52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8400万元(14000×60%)
  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资本公积900万元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14000×60%)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累计折旧52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7800(200+76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
  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成本是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借:长期股权投资785万元(500+85+200)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注:新准则对于存货,例如库存商品、材料等税法上界定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不再按成本结转。
  4.借: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1000×70%)
  资本公积85万元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科目,不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成本法下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业务1中,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7600-账面价值7300-减值准备200)+设备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200-账面价值200)=100(万元)。该笔业务产生财税差异10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
  业务2中,应纳税所得额=7600-7500=100(万元),会计上的损益为300万元,产生的财税差异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如果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非同一控制下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于采用了公允价值,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所以,这一点不同于业务1的财税差异处理。
  业务3中,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以存货投资,财税差异为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如果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没有任何财税差异。
  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以存货对外投资,财税差异也为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如果存货无跌价准备,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没有财税差异。故以存货对外投资,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财税差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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