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会计资格考试网:出租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张家口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公布相关出租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某建筑机械厂会计小王最近遇到了一个难题,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初试制一台新型建筑用机械设备,制造成本300000元,已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因为生产的单台设备成本价格较高,产品难以出售,所以采取出租方式收回成本。设备出租一天,收租赁费380元,上半年共出租75天,取得租金收入28500元,已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了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最近,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告诉他,对外出租建筑用机械设备应交增值税,要求补缴增值税,另外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王就有疑问了:出租自产货物,到底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能符合税法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出租自产货物业务是否作为销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针对小王提出的问题,以下从会计的角度予以答复: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在会计处理上应按产品成本计价并结转,不作销售处理。其账务处理为: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金,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业务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出租,尽管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但存放地点和经济用途发生了变化,由库存待售的存货变成了在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所以根据其制造成本和应交税费的计算结果,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69758.7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7
  ——应交所得税 8048.7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83
  此外,视同销售的收入不仅要包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中,而且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时,本例视同销售收入330000元应包括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项目和附表一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项目金额内,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300000元应包括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项目和附表二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项目金额内,视同销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610元则直接在主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填列,即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330000-300000-5610=24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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