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会计资格考试网:自制工装及工位器具转成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宿迁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公布相关自制工装及工位器具转成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我公司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可否直接转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处理?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账务处理时,若自制工装、工位器具符合上述条件,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否则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业对符合此规定的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只要该自制固定资产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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