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会计评价网: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探索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江门会计评价网上公布相关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探索等内容总结如下:
  为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等热点、难点问题,降低医药成本,加强卫生系统的监管,规范卫生系统行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从某种角度讲规范也是一种间接的生产力,规范管理才能促效益,才能促发展。现结合卫生系统的行业实际及个人观点,定一篇关于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探索的文章,共大家探讨。
  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定义
  是指卫生系统在新形式下,为了整合卫生资源,在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集中核算单位法人的会计责任主体不变、资产自主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卫生系统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管理。
  卫生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反映集中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在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规范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既可促进集中核算单位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杜绝乱收费等现象的产生,从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可促进集中核算单位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所有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隐瞒、截留、挪作他用,甚至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发生。严格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每一项重大开支都必须经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严格审核,从而保证财务支出的合法、合理,从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和正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有利于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提高自身素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单位会计人员“看单位领导脸色,听单位领导吩咐”做账的局面,有利于会计人员遵照财经纪律、财会制度办事。通过会计集中核算,一方面保证单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地位;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可进行业集中学习、研讨,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使其尽心尽职的做好本职工作。
  3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会计集中核算,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促进集中核算单位建立和完善采购招投标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实施;参与集中核算单位重大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强对大额工程支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的产生,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整合卫生系统的财务资源,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每个集中核算单位都必须有自己的财务人员或专职或兼职,无论是从人员成本还是专业知识都相差甚多,因此存在着人、财、物的浪费及执行制度上的差异,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后可以节约财务人员及资金,对财务人员也可以统一要求和管理。
  5卫生系统需要更专业的财务人员,卫生系统的业务有着事业单位、工业会计、商业会计的特点,要管好卫生系统的人、财、物,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参谋,因此所需的财务人员需要更专业,因此只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才可能留住和培养更专业的财务人员。
  卫生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会计的职责与权限
  1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医院会计》等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及行业规定.
  2、会计人员规范集中核算单位的建账与财务管理。集中核算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并每月按时向集中核算单位提供报表。集中核算单位报账员每月按规定时间报账。
  3、加强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监督。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由专人抽查审核核算单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价格,若超出国家物价标准按有关物价法规执行。
  4、财务检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定期对集中核算单位进行财务检查。主要是票据、货币资金管理等。
  5、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核算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6、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账务处理后的会计凭证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五年)不得损坏、遗失。
  7、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诚信管理。财务人员在考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时必须进行诚信确认,不得破坏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名誉和损坏其资产,不得在集中核算单位领取任何费用及与集中核算单位有任何非工作关系的业务往来。
  卫生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集中核算人员的管理
  1、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由卫生局统一组织考核考调,成立为二级法人单位或独立的股室机构,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纳入正规编制,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由财政解决。办公地点设卫生局计财股并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行政和日常事务管理。
  2、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学习。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加强对财经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3、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的考核。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的德、能、勤、绩由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相关股室及集中核算单位的相关人员统一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卫生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集中核算单位的管理
  1、集中核算单位除存折账户(备用账户)外不得开设任何银行账户,如确需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确认,不得坐收坐支各项资金,不得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集中核算单位法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集中核算单位的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由卫生局考核后,根据资金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由财政局及时直划到集中核算单位。
  3、集中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药品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投标管理。
  4、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单位法人的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监督核算单位按财经制度合理使用资金。
  5、集中核算单位要加强对财产物资及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6、票据管理。票据由集中核算单位自行负责购买、使用、核销,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禁止购买使用其他发票。
  7、集中核算单位每月实行财务诚信制度。集中核算单位每月报送的财务资料时,必须附一张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监制的集中核算单位财务诚信书(法人、报账员、职工代表签字)。
  卫生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的配套制度
  1成立会计集中核算监督领导小组,由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会计集中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单位的部分代表组成,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的监督工作。
  2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建立财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工作的内容和权责,由专门人员对被集中核算单位和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指导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书面向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汇报,重大情况向会计集中核算监督领导小组汇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建立财务信息反馈、公开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要建立起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之间完备的议事反馈制度。即:重大事项一事一反馈,日常事项一月一反馈,做小结一季一反馈,年度报告一年一反馈,议事反馈制度必须定时、集中。采用信息公开或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公开或公示的内容、层次、范围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经试点后可逐步、稳妥的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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