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评价网:服装企业广告费扣除标准提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深圳会计评价网上公布相关服装企业广告费扣除标准提高等内容总结如下: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据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制药行业自2005年起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至25%,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次服装生产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及各地反映,对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进行的调整。
  据了解,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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