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什么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梧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什么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想为另一家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说我们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请问,哪类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解答】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高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