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阳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假设我公司是A公司,经销商是B公司,收货单位是C公司,具体业务是这样的,B公司和A公司签定销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公司的货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请问这种情况有税务风险吗?
  【解答】
  贵公司这种销售行为,真实经济业务发生的一般流程为: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后,除收货人与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货款单位和发票名称均应为B公司。B公司购入A公司该批货物后,再销售给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如C公司是真正购货人,也就是收货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再次销售过程,这时,A、B公司分别存在涉嫌虚开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C公司购货货物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同时C公司由此也会引起其他涉税事项。
  通过所述,我们从表面分析贵公司销售货物出现了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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