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跨年度合同营业额的确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春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跨年度合同营业额的确定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一管道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1日。2009年度履行该建筑合同的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设备价值40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是否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额,应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应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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