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等内容总结如下: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发生地”现在变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建筑业还是应税劳务发生地纳税。
  问:现在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否发生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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