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9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海南藏族自治州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总结如下:
  【问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灾,仓库被淹,部分产成品及原材料霉烂报废。经盘库清点,报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报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经过认证抵扣。请问,该家具厂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损失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不需进项转出。
  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并未对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加以区分,均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实际上也不应加以区分,搞双重标准。
  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两项。旧实施细则已经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是洪灾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认定却不同,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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