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9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本溪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总结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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