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兴安盟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总结如下:
  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本文主要以会计上回购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分两种情况处理:*9种情况是商品没有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并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将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9种情况假定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为: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1000-800)×25%=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财务费用=(1200-1000)×1÷5=40(万元),2007年12月及以后4个月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40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100000
  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第二种情况下,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00
  借:发出商品  8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2007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40)×25%=60(万元),税法上当期应缴所得税=(100+240)×25%=85(万元)。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000
  所得税费用    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50000
  还有个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与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接上例,*9种情况下假定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也不确认收入,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2007年12月及以后4个月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400000。
  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120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0
  第二种情况,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也不确认收入,不计算交纳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00
  借:发出商品  8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借:财务费用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
  2007年税法上当期应缴所得税=100×25%=25(万元)。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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