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股权处置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咸宁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股权处置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总结如下: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要么产生投资收益,要么导致投资亏损,其中股权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例】甲公司2001年度协议转让一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取得转让所得12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为80万元。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12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8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如果甲公司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8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7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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