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土地使用权相关财政补贴怎样做税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京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土地使用权相关财政补贴怎样做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问题】
  2007年公司购得一块土地,价值1000万,已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009年财政返还200万,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所述财政返还具有折让性质,比如属于受让土地价格折让性质,则应该调整所受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以及相应的摊销(折旧)金额;
  2、是对为了吸引投资而给予的地方性补贴,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所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准则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对目前大多数地方政策的了解,我们较倾向于按第二种方式处理。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前述*9种情况,否则即使企业会计上按*9种方式处理,而税务方面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种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如果企业按*9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且当期对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增,则应同时考虑当期以及以后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的纳税调整(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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