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平顶山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总结如下:
  【问题】
  进入新年*9季度,企业着手准备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中业务招待费是最容易超标的支出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何规定?如何正确确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2400万元,本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6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万元-12万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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