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邢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 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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