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总结如下: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企业所得税中将企业的资产分为六大项,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企业的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以及结转成本的方式在税前扣除,扣除时会涉及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折旧摊销时间和方法、资产增值减值的处理、残值的确定等问题。
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不得变化,但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时,如销售、转让、资产重组等,其计税基础可以重新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资产价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历史成本确定,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则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部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于资本化停止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会计上资本化停止时间为“可使用状态”时。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入账价值不同产生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例如,某企业融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该项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10年付款,每年付款120万元,合计1200万元。假如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万元现值大于800万元,则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为800万元,差额400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10年计入财务费用。而税法确认资产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允许按1200万元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确认400万元为财务费用。
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税法设立四项长期待摊费用
与会计核算不同,税法将一些会计核算中列为费用或资本化费用的资产后续支出,独立确定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期限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9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9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可以选择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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