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货款加收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运城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货款加收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三年前销售一批货物,到现在仍未收到货款,当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若购货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可计算加收利息,协定购货方资金充裕时才归还货款和利息。现在我公司加收到该笔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若你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货方应付利息的日期,应以收到该笔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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