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外企吸收合并引起纳税变化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东营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外企吸收合并引起纳税变化总结如下:
  A公司是2007年1月1日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B公司为其中方关联公司。2010年初,A公司与B公司打算重组为一家企业,如何重组才不会影响A公司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将导致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经营期终止,不但不能再继续享受优惠,而且要依法补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若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且合并行为未引起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对于优惠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汇算清缴时,都会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那么,符合规定的吸收合并的优惠金额该如何计算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9款规定,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假如上述合并事项在2010年完成,合并后A公司2010年实现应税利润1000万元,A公司合并前一年的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那么,2010年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金额只能以300万元计算。合并后的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0×25%×50%+(1000-300)×25%=212.5(万元)。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高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