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外派人员计算个税可否有附加减除费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伊犁哈萨克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外派人员计算个税可否有附加减除费用总结如下:
  问:对于公派去外国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人,请问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参照来华外籍个人享有的免税项目优惠来计算?特别是对于外派人员在外国,由其外国公司直接支付给房东的房租,或者是用有效票据报销的房租,是否可以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免于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是包括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企业代职工支付的房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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