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高级会计实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鹤岗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结如下:
  (一)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司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二)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三)以债务方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债务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按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第1132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他上市公司也可按此规定执行。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41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公司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61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包括应退的增值税等)。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应收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公司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第1191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
  付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01号科目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商品等。公司购入的自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应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公司采购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应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商业性公司采购商品的成本只包括采购商品的买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购入物资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所购物资的成本。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公司购入的物资,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公司,按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应记
  入增设的“商品成本差异”科目,下同)”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物资与物资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
  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
  序处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或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购入物资,按购入物资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下述所列明的会计事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但应单独设置“1202物资采购”科目进行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211号科目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分别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公司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
  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实际成本和支付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股东投入的原材料,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其在股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的原材料,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的原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原材料,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出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份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公司,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并设置“1252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将有关的成本差异自“物资采购”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公司,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公司的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原材料明细账(或原材料卡片)。原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221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公司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出借包装物,在*9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公司,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公司,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包装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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