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金融企业制度中对出租人会计核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滁州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金融企业制度中对出租人会计核算总结如下: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出租人租赁业务的核算规定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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