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会计实务汇总:关于抽逃资金的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防城港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关于抽逃资金的问题总结如下:
关于抽逃资金的问题
关于抽逃资金的问题
【问题】
公司注册时是在其他地方开的银行基本账户,注册资金300万,之后就销户了,回来本地又开了一个基本户,且只存了几十万进户头,这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解答】
是属于抽资行为。对于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6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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