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级会计实务: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如何纳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8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长沙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如何纳税总结如下:
问:我单位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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