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级实务会计:纳税人取得虚假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19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吉林市高级实务会计相关内容纳税人取得虚假普通发票如何处理总结如下:
  【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虚假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全额列支?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但发票并非从销售方取得应如何处理?
  【解答】
  《》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标注全失效的《》(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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