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账务实务:增值税扩围之联运企业税务处理方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厦门账务实务相关内容增值税扩围之联运企业税务处理方法总结如下: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的除加工、修理修配外的其他劳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仍征收营业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为更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国流转税作出了重大改革——自2012年1月1日起,试先在上海就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文就交通运输业中的联运业务,在改革试点前后的税收处理变化作简单分
一、改革试点前税务处理
1. 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实行“差额”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1】:某运输企业甲企业与生产企业乙公司签订运输劳务合同,约定甲企业为乙公司提供全年货物运输服务,运输费共计666万元。甲企业又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运输企业丙,共需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并取得丙开具的运输业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需缴纳的营业税=(666-222)×3%=13.32万元
丙企业:需缴纳的营业税=222×3%=6.66万元
乙公司收到甲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66×0.07=46.62万元
2.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全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也就是说,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在案例1中,假如甲企业无自开发票权,需向税务机关代开运输业发票,则计算营业税时不得扣除支付给丙企业运输价款,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666×3%=19.98万元
二、改革试点后税务处理
(一)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1. 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运输业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因非试点运输企业还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非试点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不论其他联运合作方是试点运输企业还是非试点运输企业、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支付给联运合作方的运输费用,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都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
2.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运输业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论其他联运合作方是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均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上海试点的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对非试点地区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税收处理方式无影响。
(二)试点地区运输企业从事运输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1. 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运输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1)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试点地区其他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地区运输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税率为11%征收增值税。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联运业务,首先就取得的运费收入计算缴纳销项税,取得的一般纳税人联运合作方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2】:某上海试点地区运输企业甲企业与生产企业乙公司签订运输劳务合同,约定甲企业为乙公司提供全年货物运输服务,运输费(含税)共计666万元。甲企业又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试点一般纳税运输企业丙,共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含税),并取得丙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因甲、丙企业为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其提供的运输业服务改为征收增值税。
甲企业:销项税=666÷(1+11%)×11%=66万元
进项税=222÷(1+11%)×11%=22万元
应缴增值税=66-22=44万元
丙企业:销项税=222÷(1+11%)×11%=22万元
乙公司取得甲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即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666÷(1+11%)×11%=66万元。
(2)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处理
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试点一般纳税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情况。
①如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
为了平稳过渡实施税收政策,以及兼顾税收公平,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关于进项税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仍按运费金额7%计算抵扣进项税,而不是按不含税金额3%税率抵扣,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的延续。
【案例3】:承【案例2】假定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取得丙企业税务局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22万元,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销项税=666÷(1+11%)×11%=66万元
进项税=222×7%=15.54万元
应缴增值税=66-15.54=50.46万元
丙企业:销项税=222÷(1+3%)×3%=6.47万元
乙公司取得甲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即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666÷(1+11%)×11%=66万元。
②如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按普通运输发票注明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此时能否扣除支付给联运合作方的价款,“差额”纳税呢?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关于销售额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也就是说,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在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已抵扣进项税,其支付的价款不得扣除。而提供的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服务,文件并未明确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3)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非试点纳税人税务处理
财税[2011]111号附件2关于销售额*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文件规定的很明确,即试点一般纳税运输企业与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合作联运时,支付给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的价款,准予从营业额中扣除。
【案例4】:承【案例2】假设甲企业、丙企业分别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和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甲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丙企业,共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并取得丙企业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应缴增值税=(666-222)÷(1+11%)×11%=44万元
丙企业:应缴营业税=222×3%=6.66万元
乙公司取得甲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即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666÷(1+11%)×11%=66万元。
2.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简易征收增值税,因此试点小规模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按征收率3%简易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对于从事联运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额的确定,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其支付给联运单位的运输费,无论联运单位是试点一般纳税运输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运输企业,无论是试点运输企业还是非试点运输企业,都可扣除支付价款后作为销售额。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可“差额”纳税。
财税[2011]111号附件2:销售额*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案例5】:承【案例2】假设甲企业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为试点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丙企业,共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并取得丙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应缴增值税=(666-222)÷(1+3%)×3%=12.93万元
丙企业:应缴增值税=222÷(1+11%)×11%=22万元
【案例6】:承【案例2】假设甲企业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丙企业,共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并取得丙企业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应缴增值税=(666-222)÷(1+3%)×3%=12.93万元
丙企业:应缴增值税=222÷(1+3%)×3%=6.47万元
【案例7】:承【案例2】假设甲企业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为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甲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丙企业,共支付丙企业222万元运输费用,并取得丙企业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问甲、丙全年缴纳的流转税?
甲企业:应缴增值税=(666-222)÷(1+3%)×3%=12.93万元
丙企业:应缴营业税=222×3%=6.66万元
三、差额纳税,应取得合法凭证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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