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应否应该免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09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百度”、“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百度”、“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到目前为止,国家财税部门从来没有就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问题作出过规定,至于价外费的税收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除了明确规定免税或不征税以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所有条款都以纳税义务应该发生为前提。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的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并非独立于产品销售行为以外,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两个部分,价外费用是相对于价款而言的,价款是价外费用存在的前提,如果价款不成立也就没有价外费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本质而言,增值税也是一种行为税,课税对象是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的行为,其税基当然就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括某些不能分摊到单个产品或劳务项目价格中去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特别强调价外费与价款一样计算纳税,理由莫过于此。
  反过来说,销售的产品既然是免税的,那么其豁免征税的税基也应该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果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一是要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要定量,免征多少税,要能够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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