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应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09
  一、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003号
  2.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财税字[1995]081号
 
  (二)接受捐赠的资产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财税字[1997]077号2.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三)资产评估增值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财税字[1997]077号
 
  (四)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国税发[1998]055号
 
  (五)企业改组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
 
  (六)企业股权重组后,股票发行溢价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国税发[1998]097号
 
  (七)出口退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4日国税函发[1997]021号
 
  (八)出口商品贴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财税字(2000)15号
 
  (九)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
  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财税字[1997]022号
 
  (十)政府基金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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