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缴利得税及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10-28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而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进行香港税务申报。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同时香港公司每年都有一次香港公司年审,这也是一种必须的对于税务的问题,对其税务的原则进行详细的了解。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是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3.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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