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上市公司高管入股问题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21
  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冲刺上市的过程中,会对高管及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认股价或直接为原始价或大大低于同期PE进入时的公允价值。目前拟上市公司的高管入股很少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应进行股份支付会计结算,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从管理费用扣除,并且增加资本公积。实际上,未采用该准则的根本原因是一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大多数拟IPO公司立即面临着巨额的亏损,直接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如2010年7月某拟IPO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15.1%计151万股的股权转让给22名自然人,而此前该公司曾以每股95.50元引入两家PE机构,如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按照每股95.50元价格计算,该公司至少应该确认151万×(95.50-1)=14269.5万元的管理费用,2010年该公司净利润只有6142万元,扣除管理费用14269.5万元后将导致2010年实际亏损8127.5万元。
  另一方面,对PE入股拟上市公司的价格,能否简单以此作为公允价格,也有一定争议。拟IPO公司在即将上市前一两年引入的创投机构入股,往往是以“价高者得”的方式卖出股权,由此确定的入股价格可能有一定虚高,并非完全反映公允情况,能否就此认定为“公允价值”依然有待商榷;此外,对这种管理费用的确认,会计处理上应当在当年一次性计算费用,还是平摊到日后一定年份,还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目前也在争议当中,监管部门未来可能会对此出台进一步新的详细规定。
  我个人的意见是此类业务处理应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处理,由于这一块成本费用确实没有导致公司实际的现金流出,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出来的这一块费用,可能会立即导致拟上市公司亏损,实施起来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建议允许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再按照服务的一定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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