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19
  一、产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客观条件
  (一)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本身具有不完善性
  由于客观的、主观的原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缺陷或漏洞很容易给职业道德方面有问题的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条件。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9,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如果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使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而准则制定机构为了使自己效用函数的*5化,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第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机会。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使得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制定得很完备,势必留有一定的余地,即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法定的会计政策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同时,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即会计准则的制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缺位会使企业在准则外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由于“无法可依”而带有很大的弹性。第三,各项会计以及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也导致企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二)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性
  1.现行会计确认基础所固有的缺陷。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这一基础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在确认的过程中加入了主观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如果继续单纯地采用权责发生制,需要主观确认“量”的机会会越来越多。除此之外,关于发生时间的确认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些都会给盈余管理行为提供机会。
  2.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但对于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现行会计理论都未能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给企业把重要项目按非重要项目处理提供了机会,从而有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公允表达。
  隐健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收益平均化和秘密准备金的操作更容易。企业有可能为了使财务报告显示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或为了其它经济利益而采取收益平均化的会计行为,压低经营状况好的年度报告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经营状况较差的年度。企业还可能利用稳健性原则通过过多地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方法人为地低估企业资产或高估负债。
  3.现行会计方法含有估计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力求准确,但是,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或有损失等,因而不得不根据经验判断作出估计,从而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这同样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会计信息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高度分离,所有者权利不断弱化,经营者——主要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地位不断上升,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而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为有利的会计政策,以实现其自身效益的*5化。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在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和数量所占比重都非常大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等原因,作为国有企业会计信息*5使用者的国家,缺乏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内在动力,或者说这种内在动力严重不足。而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股市行情,而不是企业的财务状况,许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根本没有深刻的理解,甚至根本看不懂会计报表,而且目前我国相对于投资者手中的货币数量来说,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还很小,会计信息的竞争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他们对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也严重不足。这些也都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二、产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动因
  经济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经济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是企业管理当局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内在动因。
  (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等收入*5化的动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因此,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往往通过签订管理合约使两者的目标趋同。一个有效的管理合约应当能恰到好处地激励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采取使企业价值*5化的行为。但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观测到,从而使企业收益成为衡量企业总价值变动的最适当的指标。正是主要依靠这一盈利指标,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给企业管理当局固定的薪金外,还要支付奖金甚至股权与期权。奖金等收入的存在,驱使企业管理当局经常采取寻机性会计行为以使自己的收入*5化。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往往得不偿失,这决定了企业管理当局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实施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等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其目的。
  (二)上市公司首发股票及上市后配股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来达到上市和提高股票发行溢价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关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往往还会绞尽脑汁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如转让股权、进行关联方交易等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10%”现象就来源于此。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免受其苦,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为了配合一些证券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股价操作,在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与规范性上也大量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有关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会计时滞现象非常严重,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更容易存在这种现象。为了使某些证券机构赢得操作时间,上市公司还会故意推迟重大内部消息的披露时间,或者滥用“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故意使用“暂不分配”、“暂缓分配”等模棱两可的语言。
  (三)债务安排方面的考虑
  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其代价将十分惨重,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将愿意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此外,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经测算将发生违约行为,企业管理当局也可能会变更会计方法,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即使企业暂时还没有债务合同,但从为了将来扩大生产能比较顺利地筹集到资金的目的考虑,企业仍有可能会采取有利于收益增加的会计政策。所以,企业的债务安排也是其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动因。
  (四)节约税收等费用方面的考虑
  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然后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尽管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是采用税务会计的规定,从而减小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空间,但仍有一些会计政策可供企业自行选择,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选择。报告盈利等会计数据还常被政府用于管制行业的收费标准(如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确定。一般来说,较低的报告盈利水平会减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和增加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为了减少“政治成本”,避免政府利用会计数据来限制企业的行为,也往往采用能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更迭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仍然是政府行为,其干部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于这种体制的存在,导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发生以下面临更迭的情况时,往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9种情况是原来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将退休时,为了在离职前尽可能增加自己的奖金等收入以及能够载誉而退,往往采用使报告净收益*5化的会计政策,使企业盈利呈现上升趋势。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商而优则仕”现象的存在,如果某位高层管理人员有职位升迁的可能性,其采取使自己任期内收益逐年增加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很差,甚至面临破产时,会采取尽量提高利润,美化财务状况的盈余管理行为,以避免被解雇或被免职的命运。第四种情况是新上任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往往会注销一笔巨额“不良资产”,以及采取一些其他的盈余管理行为来调整会计利润等财务指标。
  三、企业盈余管理的利与弊
  从客观上看,企业的盈余管理并非一无是处,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首先从订立契约的角度看,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尽量降低契约成本。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存在盈余管理,不仅会降低契约成本,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管理当局对预期或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从而较好地克服合同的不完备性和固定性,保护企业及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其次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由于企业管理当局掌握了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些内部信息往往相当复杂并具有专业性,企业管理当局若要以报告的形式把它们传递给投资者,是相当困难并且代价高昂的,而盈余管理则能够通过“利润平稳化”手段传递企业原本无法传递的内部信息,从而有助于减少因资本市场激烈波动对投资者决策行为的影响。
  虽然盈余管理具有上述有限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盈余管理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降低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内部人控制”的便利条件对会计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标的需要进行“加工、改造”,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缺乏充分性和全面性,甚至缺乏客观真实性,从而使整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失去了有效性。其次,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盈余管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经营者甚至企业的利益,但是也存在较大风险,一旦投资者和债权人发现企业进行了对他们不利的盈利管理,就会对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和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导致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失灵,不仅使企业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再次,盈余管理会损害投资者、债权人与国家的利益。由于盈余管理主要来自于企业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驱动,而企业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又存在不一致性,因而在许多情况下,盈余管理的存在会促使企业管理当局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四、治理企业不当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准则的各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产物,具有不完全性,利用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主要方法。因此,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会计准则应对各类具体业务在全国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间作出完全一致的规定,笔者只是以为,会计准则应对不同行业的共同业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所特有的业务作出分类的规定,使某一企业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类情况。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会不断涌现,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无形资产以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等,需要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不断完善。另外,实践证明,不当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明晰产权并设计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具有先天的规范和界定功能,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9,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5化;第二,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和约关系。因此,只有产权界定清楚,会计准则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才会有效率,才能既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又可发挥会计准则的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承认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人力产权,具体可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者股权,同时辅以非货币激励方式,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充分得到与其经营业绩相匹配的收益和荣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股东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变更的理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会计影响应向各利益相关方披露,各利益相关方或监事会对所采用的不合理的会计政策有权要求企业管理当局作出解释或予以调整,并强化外部监控,对实施不当盈余管理行为的经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等,从根本上切断企业管理当局机会主义行为的退路,使不当盈余管理的成本大大超过其获得的收益。
  (三)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改善企业外部投资与融资环境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有配股资格,这些规定导致了巨额冲销和“10%现象”。最近对配股资格重新规定为“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10%以上,但任何一年不得低于6%”,这虽然遏制了“10%现象”,但却有可能导致“6%现象”的重演。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加以补充和完善,除了上述依据外,还应辅以其他指标,如企业持续盈余指标、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数据等,建立一个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以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为了减少企业债务安排方面的不当盈余管理行为,应当完善现行的信贷评估指标体系,在重视会计数据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非量化指标的作用。在量化指标方面,除了继续以流动比率等财务报表的量化信息为参数外,应当考虑指标的全面性,增加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业绩等指标,以鼓励企业管理当局注重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在非量化指标方面,还应当考核企业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水平、发展前景等,以更加全面地、公平地测定企业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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