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提费用案例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17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1年有关纳税情况的核查中,发现该户企业存货周转率加快,但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另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预提费用期末余额70000元,而汇算清缴时未有纳税调整,可能存在不应当在本期列支的费用而在本期计提的问题。
  经约谈及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核查,该企业按照加权平均法对成本进行核算,但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未将年初的存货加权结转,而2011年上半年原材料价格上涨,受原材料价格影响,产成品价格也跟着上涨,企业年初产成品不加权结转则造成了多结转销售成本44125.52元;另外,至核查时预提费用仍挂在账面上,企业提供不出业务真实性相关资料,应纳税调整,最终企业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部分企业在成本结转中结转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违背了成本核算的“一致性原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调节了企业利润,影响了税收。
  根据苏地税规〔2011〕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之规定,企业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可在限期内改正,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案中因纳税人提供不出业务真实性证据应纳税调整,但如果该企业以后还能取得合法凭证、提供却凿证据,仍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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