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的利弊及改进意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03
  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于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或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并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比其它结算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尤越性,如托收到期无款不能退回,必须逾期三个月后方能退托,还必须按月划付滞纳金等,它的主要特点是:
  *9,它从收款单位提出托收到付款单位支付货款的每一个环节,都贯穿着结算监督的要求,即监督收款单位发货,又监督付款单位付款。有利于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和巩固经济合同制度。
  第二,收款单位可以根据经济交易合同,有计划地主动货,付款单位也可以调度资金,按规定及时付款,因此,它能适应社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有利于供、产、销、运计划的衔
  接,巩固企业经济核算制。
  第三,付款单位不需要事先支付货款,节省了资金的占用,收款单位只要根据交易合同即可主动发货,工业企业还可取得结算货款,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紧密结合,加速了物资和
  资金的周转。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贯彻结算原则,发挥结算监督作用方面,效果较好,适用于企业间经常的、有计划的、双方订有合同的经济往来结算,它已成为异
  地结算中最骨干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异地结算运用最广泛,这也是它停用一年后又恢复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托收承付结算的发货与付款是在两个不同时间进行的,这就容
  易发生商品与合同不符,拒付、延付、退托等时有发生,特别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恢复使用以来,由于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制约以及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其效应并没有充分发挥,
  具体表现在:
  *9,无理拒付多,计算滞纳金的少。在办理托收过程中,拒付所占比例太大。托收到期后不能按时承付,按规定要计付滞纳金,但由于付款企业只注重自身效益,便以“无合同”、“超期发货”、“与样品不符”等理由拒付,由于收款企业怕影响双方的供销关系,收到对方的无理拒付也不追究。如有合同而对方以无合同拒付的也不提供情况,银行从字面理解无懈可击,只好给予拒付,而且在托收拒付中以全部拒付居多,部分拒付只占少数。
  第二,划款环节多,查询查复少。由于各行联行体系,划款环节多,延长了凭证的在途时间,使企业资金不能及时入帐,还有的行由于不执行结算制度,如为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定期代收不及时登记,造成承付款回款速度慢,资金占压时间长。
  结算制度规定对未划回托收款项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工作,但某些行处由于对查询查复工作不重视,造成该查的不查,该复的不复,即使查复了有的也是马马虎虎,应
  付了事,致使有的托收款项帐务途径不清。
  究其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9,客观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原因
  1,由于经济环境不景气,市场疲软,产品滞销,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缓解,无力承付货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阻塞了流通渠道的畅通,造成了大量无合同发货,致使购销双方商业信用无限扩大,由于无支付能力,延期又怕付赔偿金,所以某些企业找理由拒付。
  2,企业间重人情,轻视结算纪律,破坏了结算秩序。目前企业发托收时绝大多数不附合同,造成大量的不合理拒付,还有的企业为维护双方的供销关系,将对方计算的滞纳金,如数退还付款单位,或拒绝银行为其索要滞纳金。
  第二,银行方面的因素
  1,存在本位主义现象。由于目前各行联行体系,而且各行内部还进行一些资金指标的考核,为了不突破上级行规定的指标,完成存款任务等,个别行将大额承付票款压下,何时想入帐再登记定期代收登记簿。这样做一方面容易丢失票据,另一方面也是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也丧失了银行监督和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作用。
  2,办理托收结算中,银行审查凭证有的不认真,因漏结算章,不足金额起点,大小写不符,附件不符等,退托的占一定比例,由于经办人员工作质量低,影响了企业资金的使用,凭证的往返传递,也浪费了人力和财力。
  3,有些银行企业化管理后,偏重了自身的效益,为了完成对公存款,在服务方面搞了优惠政策,却放松了在结算中对企业的管理,对个别企业提出的无理拒付,有求必应,放弃了原则,违反了结算纪律。
  4,有的银行经办人员素质不高,对结算的一些基本规定搞不清,如对办理托收的范围,金额起点,拒付应具备的条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等掌握的不准确,造成了托收管理上的混
  乱。
  鉴于银行承付结算中存在的很多弊端,我认为只有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才能发挥托收承付结算的实效。
  *9,各专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统一的结算制度,不能各行其事,从而站在维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实行公正监督。
  第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经办人员责任心要强。各行在办理托收时,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无合同、运单、交易单证的托收,坚决不予办理。
  第四,要建立托收拒付二审制。对有贷款单位的托收拒付,要有信贷员,主管主任二级审查,对非贷款单位的托收拒付款项要有经办员、主管主任二级审批,从而达到相互制约。
  第五,建议上级行要补充制订更明确具体的拒付细则,使具体经办人员有所遵循,从而杜绝由于一些规定模棱两可而产生的无理拒付。
  第六,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新老经办人员系统掌握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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