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来源资产说明计提折旧的基数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14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税法均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提折旧基数。
  (7)改建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盘盈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时,首先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应确认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
  税法则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各来源的固定资产看,外购的、自行建造的、投资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规定的其折旧基数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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