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案例分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14
  某煤炭生产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贷方余额1200万元。
  (1)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计提800万元,作:
  借:生产成本 800万元
  贷:专项储备 800万元
  (2)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用于费用性开支200万元,作:
  借:专项储备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3)2011年11月1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1100万元,作:
  借:固定资产 11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1100万元
  借:专项储备 1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1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专项储备年末余额=1200 800-1300=700(万元)。
  关于专项储备费用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的使用顺序,税法无特别规定,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可以选择“先资本化支出,后费用化支出”,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鉴于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余额1200万元已获得税前扣除,故本期结转的固定资产1100万元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本期费用性支出200万元中,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另10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本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00=700(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万元(7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75万元(700×25%)
  (4)假设201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 700)×25%=425(万元),作: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5万元
  以后年度的税务处理: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调增,借方累计发生额,区别情况处理,其中费用性支出作纳税调减处理,资本化的金额(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在折旧期限内分期作纳税调减处理。
  本期纳税调整额=本期提取数-(费用性支出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作纳税调增处理;反之,作纳税调减处理。
  (5)假设2012年1-12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0万元,实际发生750万元,其中费用性支出300万元,资本性支出450万元,年末贷方余额950万元(700 1000-750),作:
  借:生产成本 1000万元
  贷:专项储备 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450 万元
  贷:在建工程 450万元
  借:专项储备 7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累计折旧 450万元
  假设固定资产于2012年6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本年度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450万元÷10年÷12个月×6个月=22.5(万元)。
  2012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 22.5)=677.5(万元),作: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9.38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9.38万元
  若2012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 677.5)×25%=419.38(万元),作: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19.3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19.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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