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的弥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14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1、201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2011年应纳税额=80×25%=20(万元),2012年应纳税额=60×25%=15(万元)。2013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该资产损失。为此,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80-100=-20(万元),无须纳税;2012年度应纳税额=(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1、2012年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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