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案例解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14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是指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还是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税法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但两个条件都要考虑。
  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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