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0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 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超过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交所得税时,差额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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