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收入的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0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图书馆的合同,建设期为3年。第2年,客户要求将原设计中采用的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价500 000元。
  本例中,甲建筑公司可以在第2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500 000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甲建筑公司认为此项变更应增加造价500 000元,双方最终只达成增加造价400 000元的协议,则甲建筑公司只能将400 000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2)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2】 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x9年12月1日至2x11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与2x11年9月1日前交付建筑公司安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发电机交付建筑公司。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款800 000元(索赔收入)。
  本例是索赔款形成收入的情形。根据索赔款形成收入的确认条件,乙建筑公司可以在2x11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0 000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0 800 000元。但是,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0 000元,则只能将400 000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0 400 000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任何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索赔款计入合同总收入。
  (3)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合同目前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成或超过规定的标准;②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3】 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合同金额为9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x9年12月20日至2x11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x11年8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并有望提前3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筑公司支付提前竣工奖1 000 000元。
  本例是发生奖励款的情形,它是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筑公司的额外款项。根据奖励款所形成收入的确认条件,该建筑公司可以确认奖励款形成的收入1 000 000元,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1 0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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