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原则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0
  债务担保在企业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常常承担连带责任。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因担保义务而承担的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 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 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3) 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 20x8年10月,A公司为B公司人民币20 000 000元,期限2年的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担保;20x9年4月,A公司为C公司美元1 000 000元,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提供50%的担保。
  截至20x9年12月31日,各贷款单位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A公司因连带责任续赔偿多少金额尚无法确定;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
  本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这两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但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在20x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以及财务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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