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3
  (一)直接转至新科目
  1.对于与《制度》中名称、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可将《制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制度》中多数科目属于这种情况,如资产类科目中的流动资产科目、负债类科中的流动负债科目以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2.《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相同,但部分内容的核算方法与《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对核算方法未变的内容可将《制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内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预计负债在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3.《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制度》完全相同。在转换时只需把原账户的金额直接转至新账户即可。例如《制度》中规定的“现金”科目与《准则》中规定的“库存现金”账户的转换。
  (二)将《制度》科目分解归入《准则》科目
  1.《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小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准则》科目中,如:
  (1)《准则》将《制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将“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大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新的科目中。如:“委托贷款”科目应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自制半成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根据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分别转入“发出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也没有设置与其相关的科目。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这种情况的科目有“应收补贴款”、“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4.《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未变。可从《制度》的相关科目余额中分解转入《准则》科目,如“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周转材料”等《准则》科目的金额就是从《制度》存货项目中分解转入的。
  5.《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应按照新准则的核算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归入《准则》科目,包括:
  (1)对《准则》“商誉”科目调账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三)合并归入新的科目
  《制度》设置了若干科目,但《准则》只设置了一个科目,并且新旧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应将《制度》中若干科目归并为《准则》中一个新科目。这种情形包括:
  (1)将《制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制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四)合并归入新的明细科目
  新旧科目的名称相同但其明细科目不同,并且《准则》的明细科目少于《制度》明细科目。此种隋况下,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转换:—是核算内容相同的明细科目,可将《制度》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二是将《制度》除明细科目余额合计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
  1.《制度》中的资本公积科目设置了“资本(或股本)溢价”等七个明细科目,而《准则》只设置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转换时,应将“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准则》和《制度》均设置的科目,但两者明细科目(指权益法)不同。《制度》设置了“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而《准则》设置了“成本”、“损益调整”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三个明细科目。转换方法如下:(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制度》中除“股权投资差额”以外的明细科目之和转入《准则》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同时,“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全额冲销;(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明细科目余额之和转入新的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投资成本”与“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和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五)经过计算调整转入新科目
  如果新旧科目的名称不同,其业务的核算方法也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科目在转换时,先按照该业务新的核算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将原科目余额全额冲销,按照新方法核算结果转入新科目中。如将《制度》中的“递延税款”科目转入《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前,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三、新旧科目的衔接与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地设置科目
  目前,《准则》的科目体系是适用于上市公司,但由于上市公司之间在业务活动特点、经营范围、经营地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选用科目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科目编号。
  (二)理解科目的性质,把握科目的核算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其科目涵盖面十分广泛,既有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科目,也有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科目;既有规范共同业务的科目,也有特定业务的科目。为此,上市公司在应用科目时要注意区分科目的应用范围。
  (三)关注追溯调整业务涉及的科目。
  由于2007年是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区分需要调账的会计事项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科目转换时,需要关注调账会计事项涉及科目变化的情况,如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时,所涉及的“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时涉及“固定资产”、“预计负债”等科目;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涉及的“递延税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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